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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德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退費要點
2018-03-29
中華民國92年11月19日9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年5月03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 為使學員退費之程序有所依據,特定「樹德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退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退學者,應依下列標準退費:

(一)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二) 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三)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四)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五)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六) 前項退費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及報名表載明之 。


三、 本要點未盡之處,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