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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21照顧服務員職前平日班

報名日期: 

114年05月01日~114年06月10日 / 週一至週五  09:00~16:00

報名地點: 

樹德科技大學 推廣教育中心 (行政大樓1樓)

報名應繳資料: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大頭照兩張(背面須寫姓名)
3.特定身分,應附證明文件(如中低收、身心障礙、原住民等)

上課日期: 

114年07月01日~114年07月25日 /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上課地點: 

學科地點: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樹德科技大學) 
術科地點:高雄市仁武區永新三街51號(博正樂齡護理之家) 
課程詳細介紹
招生簡章/uploads/shude/files/202504241606577166.pdf
聯絡方式07-6158000轉2508 姚小姐 洽詢。


一、訓練費用收退費標準:
 (一)收費:學員需繳交個人訓練費用13,130元
      1.受訓對象,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80%以上,並完成所有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2.受訓對象參加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非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得請假。
      3.依成績考核結果,補助個人訓練費用:​​​​​
(1)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且符合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者,依繳交之個人訓練費用100%補助。(詳情請洽詢訓練單位)。
(2)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者,依繳交之個人訓練費用補助80%,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依前二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1/2。
(4)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二)退費:
      1.倘本課程未能如期開班者,或因本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2.學員因故無法參訓,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5%,餘額退還學員;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 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50%;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
(三)補助款轉發時程:本訓練單位接獲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補助款轉發時程:本訓練單位接獲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審查通過,撥付補助款項後,於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轉發受補助學員。
二、就業方向:
學員結訓完成後就業領域包含安養護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如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等)之照顧服務員或私人民眾聘僱。
(一)訓練對象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3.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備註: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說明如下:1.公司或行(商)號係指公司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申覆(辯)期」、「列入廢止中」等。2.公司負責人者,包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臨時管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等。3.商號負責人者,包含負責人、合夥人。
  • 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報名參加:1、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2、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4)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 ※日間部在學學生者,即非屬「勞動力」範疇之「失業者」,自不符合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身分。
(二)失(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 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三)經查獲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本計畫參訓資格,不予補助訓練經費:
      1.參加職前訓練計畫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2.參加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於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四)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