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學員請假手續:
(1)應親自於請假前一週,告知授課教師。 (2)若不及事先請假,則視同曠課。
二、
請假時數限制:
學分班:
全期請假超過上課時間三分之一,本中心不發給學分證明。
非學分班:
(1)單位委訓課程:學員缺曠課超過委訓單位規定之期限,本中心不發給結業證明,並依規定不得要求單位補助之退費。 (2)本中心之非學分訓練課程:學員缺曠課超過全期授課時間之三分之一者,本中心不發給結業證書。